抗诉申请已报请至最高检 金盾股份“被担保”案有望拨云见日?
来源:证券日报网 吴文婧 冯思婕     时间:2022-03-06 21:35:57

本报记者 吴文婧 见习记者 冯思婕

3月6日晚间,金盾股份公告称,近日收到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下发的《通知书》,关于公司因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原告分别为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尧的两份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中财招商案”“金尧案”)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两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已决定提请抗诉,并已于2022年3月1日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8年初,由于公章被伪造、被冒用上市公司名义借款及提供担保,金盾股份陷入一串难解的诉讼纠纷,中财招商案与金尧案,也成为双方“缠斗”最久的案件。

类案同判?

回溯金盾股份与中财招商、金尧的诉讼始末:2018年4月,中财招商、金尧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杭州中院以案件涉及刑事犯罪为由裁定驳回。中财招商、金尧上诉后,浙江高院撤销了杭州中院的裁定,指令杭州中院继续审理。杭州中院经审理后,又于2019年12月判决驳回中财招商、金尧对上市公司的诉讼请求。中财招商、金尧上诉后,浙江高院于2020年4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担保无效,但判决金盾股份应当承担1/3、1/2的赔偿责任。

2020年12月,金盾股份申请再审被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此后,金盾股份又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请求依法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撤销浙江高院作出的民事判决,改判驳回两案原告的起诉或驳回其诉讼请求。2021年5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司的检察监督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因“假公章”致金盾股份被牵扯的40余宗诉讼及仲裁案件,中财招商案与金尧案是仅有的2起判定上市公司需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案件。

根据判决书,浙江省高院引用了四个案例作为判决的参考,认为:“上市公司签约代表越权,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存在内部管理不当,应对主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债权人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不过,这四个参考案例中涉及的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加盖的是上市公司真实有效的公章,与金盾股份案件中非法定代表人加盖了伪造的上市公司公章存在区别。

对此,有相关律师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九民纪要》提出了区分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分别认定合同效力: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在与上市公司签订合同时,债权人应当有义务查看该公司的章程。在明知担保合同不符合章程规定的情况下,也未核实真伪,不能认定原告为善意无过失,上市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前述律师还向记者提到:“《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已于2021年12月1日正式施行,进一步明确了类案检索的情形和范围,明确了类案检索说明或报告的制作规范,强化类案检索制度要求,促进‘类案同判’。”

上市公司主业重回正轨

据悉,金盾股份此前已于2019年年报、2020年年报就中财招商案、金尧案累计计提了预计负债约1.3亿元。金盾股份表示,若上述两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减少或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将有利于增加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但上述两案的最终结果尚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事实上,三年时间过去,金盾股份主业已经重回正轨,而对于“被担保”给上市公司带来的影响,金盾股份相关负责人认为,中财招商案与金尧案的判决让公司和公司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权利受到了严重损害,必须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金盾股份董事长王淼根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目前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稳定,公司战略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在此前的一段低谷时期,公司研发团队依然一刻不停地推进研发工作,未来公司还将继续加大研发投入,使公司研发的产品技术水平始终保持在行业领先水平,拉开与同行的差距,提升行业竞争力。

2021年前三季度,金盾股份实现营业收入3.6亿元,归母净利润2713.7万元,同比增长22.5%,经营业绩好转,与此同时,公司接连披露中标通知书。

此外,金盾股份日前取得了国家国防科工局下发的R项目核级风机设计与制造许可的批复,公司将在国家国防科工局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下设计和制造相关核安全设备。王淼根表示,随着公司军工核电研发投入的加大和各类资质的取得,军工核电模块有望成为公司未来的重要业绩增长点。

(编辑 崔漫 白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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